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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       来源: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7-05-02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和水平,规范学校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条创业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业训练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证书;

2、创业实践项目入住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

3、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4、注册单位开始运行;

5、参加各类创业大赛;

6、参加创业训练项目;

7、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业活动。

第四条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创业学分认定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创业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认定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2、创新学分认定在毕业前统一进行,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招生就业处复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学分认定支撑材料由学院存档。毕业、结业或肆业后,不再做创业学分认定。

第六条创业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业学分,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创业学分可用于替代任意不合格课程所造成的学分不足,累积不超过10分。

3、不同项目的创业学分据实记载,所有项目获得创业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4、所替代的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考试分数登录,不做修改。有创业学分的学生在成绩表的课程栏中加入一项:创业课程,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计算,学分数按认定后的数额填写,创业学分不可与创新学分、综合素质学分重复认定。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在校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业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及审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在申报创业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

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

创业事项

学分

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证书

1.5

认定依据:证书复印件

创业实践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2/1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2分,其余人员1分;认定依据:入住审批手续

创业实践项目

国家级

4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4分,其余人员3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自治区级

3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3分,其余人员2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校级

2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2分,其余人员1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创业训练项目

国家级

3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3分,其余人员2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自治区级

2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2分,其余人员1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校级

1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1分,其余人员0.5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创业实践

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3/2

法人认定创业学分3分,其余人员2认定依据:营业执照

注册单位开始运行

5/4

法人认定创业学分5分,其余人员4分,认定依据:正规营业票据

参加

各类

创业

大赛

校赛

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

区赛

一等奖:3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

全国比赛

一等奖:4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

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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