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和水平,规范学校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条创业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业训练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证书;
2、创业实践项目入住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
3、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4、注册单位开始运行;
5、参加各类创业大赛;
6、参加创业训练项目;
7、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业活动。
第四条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创业学分认定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创业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认定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2、创新学分认定在毕业前统一进行,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招生就业处复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学分认定支撑材料由学院存档。毕业、结业或肆业后,不再做创业学分认定。
第六条创业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业学分,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创业学分可用于替代任意不合格课程所造成的学分不足,累积不超过10分。
3、不同项目的创业学分据实记载,所有项目获得创业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4、所替代的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考试分数登录,不做修改。有创业学分的学生在成绩表的课程栏中加入一项:创业课程,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计算,学分数按认定后的数额填写,创业学分不可与创新学分、综合素质学分重复认定。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在校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业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及审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在申报创业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
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
创业事项 | 学分 | 备注 | |
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证书 | 1.5分 | 认定依据:证书复印件 | |
创业实践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 2分/1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2分,其余人员1分;认定依据:入住审批手续 | |
创业实践项目 | 国家级 | 4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4分,其余人员3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
自治区级 | 3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3分,其余人员2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 |
校级 | 2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2分,其余人员1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 |
创业训练项目 | 国家级 | 3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3分,其余人员2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
自治区级 | 2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2分,其余人员1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 |
校级 | 1分 | 负责人认定创业学分1分,其余人员0.5分;认定依据:结项证书 | |
创业实践 | 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 3分/2分 | 法人认定创业学分3分,其余人员2分,认定依据:营业执照 |
注册单位开始运行 | 5分/4分 | 法人认定创业学分5分,其余人员4分,认定依据:正规营业票据 | |
参加 各类 创业 大赛 | 校赛 | 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 | |
区赛 | 一等奖:3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分 | ||
全国比赛 | 一等奖:4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分 | ||
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业活动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