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奖助学金类别、标准及比例、评选范围
第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3.研究生学校奖学金
(二)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3.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及评选范围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3万元/生/年;硕士生2万元/生/年。奖励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3%。
2.评选范围:我院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
(二)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1.5万元/生/年;硕士生1万元/生/年。奖励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
2.评选范围:我院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
(三)研究生学校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1万元/生/年;硕士生0.5万元/生/年。奖励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0%。
2.评选范围:
(1)为吸引优秀生源报考我院,一年级研究生中只奖励推免生、硕博连读生及入学初试成绩排名在前30%(按一级学科)的硕士一志愿考生,已享受学校优秀新生奖的一年级研究生不再重复享受。
(2)我院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0%。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五)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资助标准及比例:博士生5500元/生/年,硕士生35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40%。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六)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1.资助标准及比例:博士生3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0%。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以上奖助学金中,第1,第2,第3项奖学金不可兼得;第5,第6项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未
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出勤率在70%及以上;
(四)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
(五)开题及中期考核一次通过且合格者;
(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七)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需达到毕业要求。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申请者在符合申请条件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其中综合成绩=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20%+附加项分*80%。附加项分值计算办法见《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附加项分值计算表》。
第三章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三)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第七条自治区学业奖学金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其次按年级从低到高分配名额。
第八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生按认定级别从高到低,一年级研究生按入学初试成绩/总分(不分学科)从高到低,二、三年级研究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
第四章评选材料及要求
第九条所有申报材料时间范围为2018-2019学年,具体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第十条申报材料中的学术成果,必须以新疆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
申请者需提交《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个人申请材料清单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论文:见刊(含网络首发)论文提供论文首页复印件;已录用未见刊论文提供录用通知、缴纳版面费发票复印件或导师在录用通知上签字(注明:情况属实,已缴纳版面费)、论文全文复印件。
2.专利:提供授权页复印件。
3.英语等级:提供英语证书复印件。
4.获奖: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5.主持项目: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奖学金与助学金之间评选所用材料除课程成绩外其它材料均不得重复使用;评上奖助学金后本次评选所用材料除课程成绩外其它材料以后均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初步评审及受理相关申诉等。
第十四条学院初步评审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初步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在相关经费到位后,按照评审结果发放奖助学金。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助学金按照10个月逐月发放。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受处分期间,助学金暂停发放。
第十六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研究生如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对各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不再接受申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该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处于休学及保留学籍状态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